为激励我校普通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二年级(含普招二年级和五年制五年级)以上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没有违纪现象;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文化、科技、文体等活动,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在学生总数的25%以内,没有不及格科目;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
1.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
2.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院部提出书面申请,经辅导员签署意见后交所在院部,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3.各院部根据申请条件,组织初评,初评结果在院部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院部推荐的学生名单进行复审,提出拟资助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并将研究通过的学生名单向全校师生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将确定的获奖学生名单逐级报至省教育厅审批。
5.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院部要成立由院部领导和辅导员、班主任等师生代表参加的推荐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按照本办法严肃认真做好评审、推荐及材料报送工作,要认真审查材料,广泛听取师生意见,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到品学兼优的贫困家庭学生身上。如发现学生有弄虚作假行为,学校将取消其资格,追回国家励志奖学金,并取消其在校期间所有评奖、评优、评先的资格,并视其情节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如发现学校工作人员有违反纪律的,将视其情节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出现问题的院部,其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不再补增,由学校重新分配给其他院部。
6.上级主管部门将资金拨到学校后,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计划财务处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及时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五、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