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全面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5]79号)和《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高校加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教资[2015]6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河南省分行”指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省资助中心”指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指8797威尼斯老品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制定学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及具体实施办法;
(二)负责与省资助中心和河南省分行的日常业务联系;
(三)负责在河南省分行和省资助中心授权范围内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校内管理工作;
(四)指导各院部按要求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五)负责组织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宣传、诚信与金融知识教育工作,指导和监督学生合理使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金;
(六)做好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开行生源地贷款系统”)的维护工作。
第四条 各院部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在学校资助管理中心的指导下,负责本院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相关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开展有关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宣传、咨询、诚信与金融知识教育活动;
(二) 负责本院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按时完成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
(四) 借款学生出现转学、休学、退学、失踪、开除学籍、出国留学、移居他国等情况,及时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适时掌握借款毕业生工作、生活的变动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六)安排助学贷款工作专员,负责本院部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联系和本院部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诚信宣传与教育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过举行报告会、讲座、座谈会以及组织大型专题活动等多种形式开展诚信教育,加强金融知识宣传和自立自强教育,不断提高大学生的责任意识、感恩意识、诚信意识、自立自强意识,帮助学生树立诚信为荣、失信为耻的思想道德观念。
第六条 各院部要有针对性、有计划性地在全体学生中大力开展诚信与金融知识教育,包括各种形式的专题讲座、座谈、咨询等活动。原则上学校组织的活动每学期至少1次,各院部组织的活动每学期不少于2次,为借款学生开设专题讲座每学期不少于1次。
第四章贷前管理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做好开行生源地贷款系统的维护工作。每年要在6月30日之前,完成高校行政区域、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维护工作,录入并维护本校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如有关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及时与省资助中心和开发银行联系,说明情况并更正信息。
第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计划财务处要在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对开行生源地贷款系统中收费账户的确认工作。如收费账户信息发生变化,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须登录开行生源地贷款系统,使用高校账户维护模块,新增或修改学校账户信息。
第九条 按照生源地贷款申办要求,对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资格进行认定审核。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院部要严格把关,确保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当年没有在学校申请办理过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组织做好在校生的续贷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院部要组织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续贷需求的学生,每年至少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2次,并完成个人信息的更新和维护。同时在暑期离校前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填写续贷声明,认真总结陈述一年来的思想、学习进步情况,提交续贷申请。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各院部对学生填写的信息进行审查,确保续贷声明内容客观真实,积极向上。
第五章贷中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院部要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回执录入工作。电子合同回执是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借款合同的重要法律凭证,学生持借款合同和受理证明到学校报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凭受理证明,通过开行生源地贷款系统录入回执信息。
第十二条 各院部要配合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回执录入工作。回执录入过程中若发现借款学生的院部、专业和学号有误,可以直接在开行生源地贷款系统中修改。
第六章贷后管理
第十三条 省资助中心将开发银行划拨来的贷款资金通过“支付宝”划付至借款学生个人账户,之后再将贷款资金中的学费、住宿费从个人账户划付至学校账户。学校计划财务处收缴学费、住宿费后,向贷款学生出具缴费收据。
第十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院部要做好生源地贷款学生学籍异动的信息变更工作。信息变更指借款学生因休学、升学、留级、跳级、退学、开除学籍、出国、转学等原因需要对高校名称、入学年份、学制或毕业年份进行变更的事项。各院部应及时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沟通生源地贷款学生学籍异动情况,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及时在开行生源地贷款系统内维护学生信息。
第十五条 学校有关部门在办理学生转学、休学、退学、自行离校、参军、出国留学、移居国外等情况的离校手续前,应当及时将名单和有关材料通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待生源地贷款学生办理还款手续或者告知县级资助中心后,再给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六条 各院部要配合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借款学生中发生升学、休学、转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以及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等学籍异动情况及时通知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督促借款学生或者共同借款人及时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办理合同变更。
第十七条 借款学生毕业前,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院部要组织、督促学生完成毕业确认工作。毕业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登录开行生源地贷款系统,进入“毕业确认”模块,对当年毕业的学生进行毕业确认,录入学生就业信息,更新联系方式,导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毕业确认表》交学生签字确认,确认表由学生本人留存,同时应提醒学生若信息发生变动需及时登录学生在线系统更新个人信息。各院部要确保每一名借款学生离校前完成毕业确认,并加强审核,提高毕业确认信息准确率。借款学生办理完毕业确认手续后,方可离校。
第七章考核
第十八条 为了更好地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开展,按照河南省教育厅有关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考核要求,学校对各个院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由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每年对各院部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过程、工作效果等方面,考核的结果纳入院部学生工作考核体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国家开发银行和河南省资助中心的有关规定及本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