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校纪建设,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8797威尼斯老品牌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实训、考察、社会实践等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院部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确系被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积极协助组织调查处理,认错态度好的;
(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
第七条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纪的;
(二)违纪后,隐瞒事实拒不承认错误的,或认错态度极差、拒不接受教育的,或屡教不改的;
(三)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四)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五)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
(六)涉外活动中违纪的;
(七)系违纪群体的首要人员或主要人员的;
(八)曾受到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的;
(九)违纪后用不正当手段私下了结的;提供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
(十)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
第八条学生因违纪行为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财产损失、名誉损害,或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二章 违纪处分分则
第九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与统一的,视情节轻重和悔改态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等,对策划者、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骨干分子,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党的方针和政策,分裂祖国、破坏祖国统一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不当言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制作、印刷、书写、张贴、散发有损安定团结的标语、传单、大小字报、图片等,经教育仍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制造或散布谣言煽动群众,制造混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的,或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的,或有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在学校组织或非法参加宗教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在学校组织或参加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是已经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立案侦查,犯罪事实清楚,但被免予刑事处罚或免予起诉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行政拘留或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被处以治安警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违反有关网络管理规定构成违纪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等,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网络上发表、转发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及宣传封建迷信等方面的的文章或图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制造、故意传播和应用计算机病毒、或非法侵入他人或组织的计算机等设备系统的,或未经允许,修改、移动、破坏、复制、下载他人或组织的计算机等设备中的文件或其他信息,造成损失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在网络上诽谤、辱骂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在网络上发表、转发与事实不符或不负责任的言论,给他人或集体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校园建筑物、设置物、草皮等绿化植被及公共设施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坏校园广播电视、电话、网络等通讯线路或设备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故意损坏图书、教学仪器、图书馆、餐厅、寝楼和教室设施或设备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故意损坏公共照明、消防设施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以各种手段非法侵占公私财物者(物品价值按当时市场价计),除追回赃款赃物或按价赔偿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偷盗、骗取、冒领公私财物价值不足200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偷盗、骗取、冒领公私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上800元以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偷盗、骗取、冒领公私财物价值在8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四)为作案者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明知是赃款、赃物而参与分赃或予以窝藏、转移、购买、销售者,与作案者同论;
(五)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经教育不改者,视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抢夺、哄抢、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有胁迫、威逼他人共同作案情节的,加重一级处分;
(八)在校期间,作案两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以上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对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策划、组织者
1.虽未引发斗殴,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打架现场带头起哄等助长打架事态升级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引发斗殴事件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进入他人寝室寻衅滋事或殴打他人的,或强迫他人离开寝室并进行殴打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5.对校园霸凌行为策划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打架、群殴者
1.动手打人但尚未造成伤害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轻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报复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5.携带或存放匕首等管制刀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6.持械伤人者,视其后果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7.凡是参加群殴者或是多次参与打架者均给予从重处理;
8.凡打架后不向学校各级组织报告而私自解决者,或先动手打人者均从重处理;
9.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处分外,均需赔偿受害者的损失;不按期赔偿损失者,加重一级处分;
10.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可比照上述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三)参与、协助者
1.凡给打架通风报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由于通风报信而引起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3.目击者故意提供伪证,为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4.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视其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5.勾引、唆使矛盾双方以外的本校学生参与打架斗殴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6.引入非本校人员参与打架斗殴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7.其他本条款中没有列举到的情况,可比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
(四)侮辱、殴打教职员工者,从重处理。
(五)有两款以上违纪行为的分别裁决,按照其中较重的处罚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五条在校学习期间,因饮酒造成违纪或产生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禁止在图书馆、教学楼、宿舍楼、实训室等校内教育教学公共场所饮酒,对违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酒后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或妨碍公共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破坏公物造成财产损失的,除照价赔偿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酗酒后寻衅滋事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引发或参与斗殴事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5.因饮酒引发其他违反校规校纪行为的,均从重处理。
第十六条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根据其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如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电梯以及其他一些公共场所有乱扔垃圾、随地吐痰、吸烟、说脏话、过度亲密等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收藏、观看淫秽书刊、杂志、视频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制作、复制、传播、贩卖、出租淫秽物品的,或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有滋扰、猥亵异性等流氓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踩踏草坪,摘、折花卉、树枝,不听劝阻的,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在建筑物、课桌等公物上乱涂、乱写、乱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他人正常工作或休息,不听制止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有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其他情形的,可参照本办法中类似条款或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七条对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宿舍内留宿异性的,双方均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同宿舍内的其他不予举报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未经宿舍管理部门许可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寝室、床位,妨碍(或拒绝)宿舍调整,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在学生宿舍楼内使用(或存放)大功率电器的,或破坏、私拉、乱接电源线等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不听劝阻,在宿舍及走廊等地方进行影响他人的体育活动或焚烧垃圾、杂物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就寝熄灯后无正当理由晚归三次以上,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犯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未经批准夜不归宿或擅自外宿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若发现其间还有其他违纪行为,根据相关条款加重处分;
(八)就寝后喧哗、打闹、打扑克、点蜡烛、奏乐器、看电视、使用电脑等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犯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在宿舍内使用(或存放)做饭用具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在宿舍内饲养各种宠物的(包括猫、狗、兔等哺乳类、鸟类、爬行类以及其他类别动物),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一)在宿舍内使用(或存放)酒精、酒精炉、液化汽炉、液化汽罐或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从重处理;
(十二)未经批准擅自租房居住的,或以其他方式长期外宿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经劝阻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其他本条款中没有列举到的情况,可参照本办法中类似条款或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扰乱社会、学校正常秩序行为之一者,在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同时,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奖、助学金、困难学生补助、国家助学贷款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并令其退还相应的资金。
(二)明知自身患有传染病却隐瞒病情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为达到个人目的有下列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1.伪造学生证、校园卡等各种证件的,或伪造各类有价证券的;
2.私刻、伪造公章的;
3.涂改伪造成绩单的;
4.在有效文件、材料上模仿他人签名造成不良影响的;
5.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等有关证件、证明文件的;
6.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四)在餐厅、食堂、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砸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故意损毁或涂改学校尚在生效的布告的,给予警告处分;
(六)扰乱课堂、食堂、会场或影剧场等场所公共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侮辱、谩骂、造谣、诬陷或威吓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以谈恋爱为名追逐异性,将本人意愿强加于对方,给对方人身自由、名誉造成损害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用低级下流语言或动作挑逗、侮辱异性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一)在校园内私自组织以营利为目的或变相营利的各种商业性活动的,给予警告处分;
(十二)卖淫、嫖娼行为当事人及参与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其他被认定为扰乱社会、学校正常秩序的,可参照上述条款或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的,无论是否已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均应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吸食毒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走私、贩卖、运输、存放、制造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赌博、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以下处分:
1.凡用麻将、扑克或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的,一经发现,没收其赌具和赌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组织聚众赌博,数额较大,影响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未参加赌博,但提供赌具、赌资、赌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传销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以下学时者,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旷课达到2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达到30学时的,或因旷课已经受到警告处分、再累计旷课达到1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达到40学时的,或因旷课已经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再累计旷课达到1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达到50学时的,或因旷课已经受到记过处分,再累计旷课达到1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达到51学时及以上的,或因旷课已经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再有旷课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考试(含考查、测验)作弊、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有其他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有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2.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纂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二)其他有关考试作弊或违反考场纪律的,按照《8797威尼斯老品牌学生考试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中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条例中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章 处分学生的程序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处理学生违纪必须有证据证明,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书证、物证、电子数据等;
(二)违纪学生的陈述、书面检讨等;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四)证人签名的证言;
(五)学生所在院部及有关单位的询问笔录等综合材料;
(六)司法机关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鉴定书和有关部门的决定、仲裁裁决、行政复议决定等。
第二十四条处分的权限与程序: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学生所在院部根据本条例提出处分建议,由学校相关部门审核,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形成处理决定;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所在院部根据本条例提出处分建议,由学校相关部门审核,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提出处理意见的单位须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的申辩可以以书面形式表达,也可以口头形式表达。听取学生的口头表达要认真做好笔录,结束时,口头陈述的学生应在笔录上签字,如拒绝签字,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
(四)给予违纪学生处分时,由错误事实认定部门出具学生的违纪事实和旁证材料,由学生所在院部将上述材料连同违纪学生的书面陈述和申辩材料、笔录及其它相关证据上报学校;
(五)特殊情况下,学校相关部门有权直接提出对违纪者做出的处分决定或处分建议;
(六)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学生所在院部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一周内,召开院部党政联席会,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学校相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处分的存档、送达、公布与解除:
(一)处分的存档:
学生所受到的纪律处分均应以学校名义出具《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和《学生违纪处分决定送达通知书》。决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其他必要内容等。学生处分决定书等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个人档案。
(二)处分的送达:
1.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院部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在文本上签字;
2.学生拒绝签收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由所在院部记录在案、保存证据,并有两人以上签字证明,处分决定无本人签字同样有效;学生已经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的方式送达;
3.如受处分学生下落不明难于联系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学校指定的公告栏上粘贴公告,或者在学校指定的网站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一周,即视为送达。学校工作人员应如实记录公告送达的过程,并由两人签字证明。
(三)处分的公布:
1.学生违纪处分的决定书,视情况在全校、院部或班级范围内公布;
2.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由相关部门决定不予公布。
(四)处分的解除:
1.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到12个月期限,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8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为10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
2.处分到期后,学生写出书面申请,根据《8797威尼斯老品牌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按学校规定程序确定是否解除处分;
3.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取消其参加学校各种评优评先及各类奖助学金评定资格。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生效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其善后问题,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学校与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自动解除一切权利与义务。因学生个人原因不办理相关手续所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二十七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8797威尼斯老品牌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进行申诉。
第二十八条受处分学生是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的,由学校组织部门或团委视其情节按党纪和团纪作进一步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学校相关文件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