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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97威尼斯老品牌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31日 作者: 点击:[]

8797威尼斯老品牌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第32号部长令),根据《河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豫教工字[2012]12号文)的有关要求,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8797威尼斯老品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院务公开的基本载体,是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院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学院通过建立和完善以教师为主体的教代会制度,落实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评议监督权等民主权利,实行学院的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

第五条 教代会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三者的关系,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团结和动员教职工为完成学院各项任务、创建和谐校园和促进学院的改革发展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第六条 教代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和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制定及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及科技服务、校园建设、后勤保障等方面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行政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以及其它专项工作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学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安排民主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院务公开、听证会、质询会、代表巡视制度等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以及学院与教代会执行委员会、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凡属教代会职权范围内规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必须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审议通过的事项和决议对全院教职工具有约束力,执行过程中未经教代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未按照规定程序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对全院教职工不具有约束力。

第九条 学院不断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 凡与学院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应具备的条件为:政治坚定,作风端正,办事公道,具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能力,能密切联系教职工,在教职工中具有一定的威信。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的权利是: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按相关规定提出提案并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询问、检查与督促;就学院工作向学院领导和学院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教代会代表应正确行使权利,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应履行的义务是: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院的规章制度,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积极做好本职工作;及时向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自觉接受教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的选举产生依据学院教代会代表选举办法。代表选举办法包括:代表条件、代表名额分配、代表构成比例、代表候选人差额比例、代表产生办法等内容。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占全院教职工的比例一般为10%左右,具体人数由换届时学院建立的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七条 教代会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其中,直接从事教学、科研的教师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青年教职工、女教职工以及民主党派人士等在代表中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八条 教代会代表以各工会基层组织为独立或联合选举单位直接选举产生。各选举单位要在其党组织主持和基层工会组织的参与下,根据代表条件和分配的代表名额酝酿代表候选人名单,按照教代会代表选举方法召开选举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选举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参加方可召开,被选代表获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能当选。学院党政领导、工会、团委等群团组织主要负责人应作为代表候选人,推荐到有关选举单位参加选举。

第十九条 教代会可根据需要,邀请非教代会代表的学院党政领导、系部和部门主要负责人、正高职称教师代表、民主党派学院主要负责人、无党派人士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副科及以上(含退二线的)干部、院工会委员及各工会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离退休人员代表等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特邀和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条 教代会代表资格的撤免与代表增补。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撤免本单位的代表。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因出现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处理;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或因严重失职失去原选举单位教职工信任的,可撤免其代表资格。代表的撤免须事先征求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意见,并经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后报执行委员会确认。教代会代表调离学院或与学院终止聘任聘用合同关系的,其代表资格自行停止。教代会代表被学院开除公职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起即行停止。

因代表撤免、停止代表资格所出现代表缺额而原选举单位又认为确需增补的,或因机构调整、人事变动等,需增补代表的,经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同意后,由有关选举单位按规定程序进行代表补选。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二十一条 学院教代会设立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执委会对教代会负责,为教代会闭会期间履行教代会职权的常设机构。

教代会执委会主要职责是:主持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讨论决定教代会闭会期间有关重要事项;提出并确定除第一次全体代表会议外各次会议的日程和议程,并做好会议筹备工作;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等。闭会期间执委会的工作情况应当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一般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执委会会议,也可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到会执委必须超过应到执委的三分之二方可开会。会议由执委会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议题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商量确定,并提前通知执委。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执委会委员一般为15人及以上的单数,按照不少于应选人数的120%,确定正式候选人,由每届教代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以无记名差额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委员候选人必须是本届教代会代表,其中,教师应不少于50%,非中共党员、女性、青年应占一定比例,学院党政有关领导和工会、团委等群团组织负责人应提名为候选人。

执委会设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由换届后产生的执委会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通过无记名等额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学院党委相关领导一般提名为主任人选,工会负责人一般提名为副主任人选,秘书长可由副主任兼任,也可由工会其他负责人担任。执委会秘书处设在学院工会。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等若干个专门工作委员会和临时性工作小组。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教代会闭会期间在执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临时性工作小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其成员由教代会或全体执委会议确定。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一般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由每届教代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从本届教代会代表中以无记名等额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各专门委员会产生后,在其召开的一次全体会议上等额投票选举产生主任一人,并报执委会全体委员会议确认。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会议,会议实到代表必须超过应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会议方可召开。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必须处理的重大事项,经学院党委、教代会执委会或者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全体代表会议。

第二十六条 每届教代会换届前,成立由学院党委负责人任组长,有关院领导、党政部门、工会、团委等负责人参加的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个专门工作小组,如代表资格审查组、秘书组等。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制定教代会筹备工作方案,经学院党委研究批准后执行;确定本届教代会代表的条件、代表名额分配、代表选举办法等;对各选举单位选举产生的代表进行资格审查,并组建代表团;提出大会主席团及各代表团团长、副团长人选,拟定大会日程和议程,并报经院党委同意;在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本届教代会执委会及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和选举办法,提出执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建议人选,报院党委审定;开展一次会议期间代表提案的征集、做好会议相关文件材料的准备及大会特邀和列席代表的确定等各项筹备工作。

大会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教代会的正式代表,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相关部门及工会、团委主要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等。

第二十八条 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应召开由全体教代会代表参加的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召集,会议的主要任务为:向会议报告本届教代会的筹备情况;听取并通过代表资格审查组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以举手表决方式选举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通过一次会议的日程和议程;通过或决定其他事项等。

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由大会主席团主持。经大会主席团酝酿、各代表团讨论后,形成新一届教代会执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候选人正式名单提交大会选举。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各次会议的主要议程包括:听取和审议学院行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报告和执委会工作报告等,其中,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执委会工作报告等也可书面向代表报告;确认闭会期间执委会的重大决定事项;审议通过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有关事项等。

除一次会议外,教代会的各次全体会议由教代会执委会主持。

第三十条 凡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可以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凡属教代会职权(一)、(四)的事项,必须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无论采取何种方式,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均须获得教代会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未获得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而又确需实施的,应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认真修改的基础上,再次提交教代会全体代表会议进行审议通过。不得以党政工联席会议、大会主席团会议、执委会会议等其他方式绕过教代会全体代表审议通过。

审议通过的事项由院长颁布实施,未经审议通过的不得实施。

第五章 提案工作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就学院改革发展、内部管理、教学科研、人才队伍建设、规章制度、人事制度、工资分配、生活福利等方面提出的议案。

第三十二条 提案应围绕学院中心工作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一事一议、一事一案的原则,在认真调研后提出,并做到内容详实、建议具体。提案须由一名教代会代表提议、两名及以上教代会代表附议,也可由代表团、专门工作委员会名义提出。特邀和列席代表应通过教代会代表提出议案。

第三十三条 提案实行教代会会议期间集中征集和闭会后常年征集方式,鼓励代表随时用提案的形式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提案人将提案送执委会秘书处后,由秘书处转送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收到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登记、分类、整理、编号;内容相同的作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提案立案的原则是:符合党和国家以及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属于学院行政职权范围内可以处理的问题。凡未立案的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向提案人做好认真负责地解释工作。

第三十五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及时送学院党政办公室,办公室报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批示后逐件送交承办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 承办部门应根据院领导的批示意见,及时提出对提案所涉问题的处理意见并征得分管院领导的同意。要按照立说立行的要求,对能立即解决的问题应及时解决,立即解决有困难的,应合理安排时间抓紧解决;对确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以落实的,应向提案人认真负责地做好解释工作。提案办结后,承办部门应征求提案人的意见,并请提案人签注书面意见。

第三十七条 提案办理完毕后,承办部门应将有关材料及时送交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分送学院分管领导、党政主要领导传阅后,转送提案工作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在下一次教代会上,向代表作提案审查和落实情况的工作报告。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八条 学院工会作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配合执委会处理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院各党政部门、工会组织和各单位,应牢固树立民主意识,积极为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创造条件,支持教代会代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教代会及日常工作所需经费,在学院行政经费中列支。教代会应建立和完善调研制度、质询制度、督查制度、听证制度、视察制度、提案评选制度、检查评估制度、代表培训制度、立卷归档制度、教代会新闻发布会制度和学院领导接待日制度等,以不断推进教代会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系部等学院二级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本单位的民主政治建设,对本单位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事项等,参照本办法的要求,落实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评议监督权等民主权力,以推进本单位的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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