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97威尼斯老品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管理秩序,保持和发展良好的劳动人事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调解组织依法调解学校和教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
1、因学校开除、除名、辞退教职工和教职工辞职、自动离职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奖励、培训、进修、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协议、聘任、录用、调动等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它劳动人事争议。
第二章 调解组织、职责
第三条 学校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第四条 学校调解委员会人员组成:
教职工代表2人,由教职工代表达会推举。
学校工会代表2人,由工会委员会指定。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代表2人,由校长指定。
当事人所在部门人员1人,由所在部门指定。
法律顾问1名。
第五条 调解委员会负责人由分管校领导担任。调解委员会设在校工会,经费由学校划拨。
第六条 劳动调解组织成员应由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具有一定劳动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及实际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七条 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1、调解学校内部发生的劳动争议。
2、检查和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3、对教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提高教职工的法制观念。
第三章 调解程序、原则
第八条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第九条 调解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意见,对方当事人如不愿调解,应作好记录,并在5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调解委员会应在10天内经过调查研究作出受理与否的答复,对不受理的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调解前应事先将时间、地点通知双方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的,并且由共同申诉理由的,应推举一至三名代表参加调解活动。双方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活动,调解委员会不得作为任何一方的代理人。
第十二条 调解时应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作好详细记录。调解中积极宣传有关政策法规,促使当事人双方相互谅解,达成协议,但必须遵守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迫任何一方当事人。
第十三条 调解委员会自接到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起30天内结束调解,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十四条 经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的,争议当事人可向上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可向法院起诉。争议当事人也可不经学校调解直接向上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第十五条 调解委员会成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有权提出申请,要求其回避:
1、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
2、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3、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被提出要求回避的人员,调解委员会要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调解委员会负责人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所有成员集体作出决定。其他成员由调解委员会负责人决定。
第十六条 调解工作具体程序及规定:
1、调解委员会及时指定2名人员对有关劳动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作笔录,并由被调查人确认后签字或盖章。
2、调解委员会负责人主持争议双方参加调解会议,其它参加调解人员由调解委员会根据情况而定。
3、调解委员会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申辩,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制定的学校规章、劳动合同、聘书进行公正调解。
4、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写成调解协议书,由争议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字并自觉履行,调解委员会负责人也在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协议一式三份(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协议书上须写明双方当事人姓名、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应说明的事项。
5、调解不成,应作记录,并在调解说明书上说明情况,由调解委员会负责人签字,一式三份(留存一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
第十七条 调解应遵循的原则:
1、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
2、同当事人民主协商。
3、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4、尊重当事人向上级申诉、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从事教育教学以及相关工作的在编教职员工以及人事代理、签约的教职员工,不包括其他各类外聘人员。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应遵守调解纪律,维护调解秩序,不得激化矛盾,在调解过程中不得有意伤害他人。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后由校长签发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有关条款如遇同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学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019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