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存在严重心理障碍学生的干预措施
(一)对存在严重危险行为倾向的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须与家长联系,获得家长的委托后,请精神卫生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评估或会诊,并提供书面意见;
(二)如评估该生可以在学校边学习边治疗,学院应密切注意该生情况,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开展跟踪咨询,及时提供心理辅导,必要时进行专家会诊、复诊;
(三)如评估该生回家休养并配合药物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学院须派专人监护,确保其人身安全后,通知学生家长将其带回家休养治疗;
(四)如评估该生住院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学院须及时通知该生家长将其送至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治疗。
二、对自杀风险高的学生的干预措施
(一)学院必须立即将该生转移到安全环境,并成立监护小组对该生实行24小时全程监护,确保该生人身安全,同时通知该生家长到校;
(二)由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与家长联系,获得家长的委托后,安排心理健康专家对该生的心理状况进行评估或会诊,并提供书面意见;
(三)如评估该生住院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学院应立即通知该生家长将其送至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治疗;
(四)如评估该生回家休养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学院应立即通知该生家长将其带回家休养治疗。
三、对实施自杀行为学生的干预措施
(一)对正在实施自杀行为的学生,一旦发现便应立即启动“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快速反应机制”,学生所在学院的专职学生工作人员,应在闻讯后立即赶赴现场,并及时报告给学生处、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保卫处、校医院等部门。上述有关部门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协调配合处理危机。学生工作处负责现场的指挥协调;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心理评估,制定心理干预方案;保卫部门负责保护现场,配合学院对当事人实施生命救护,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配合学院及医疗部门对学生进行医疗救护过程中的安全监护;医疗部门负责对当事人实施紧急救治,或配合相关人员护送至其他医院住院治疗;学院负责联系和协调学生家长。派人协助心理干预,协助保卫人员进行24小时特别监护。
(二)对已经实施自杀行为的学生,要立即送到校医院或离出事地点最近的医疗机构实施紧急救治;
(三)立即向保卫处报告,由保卫处负责及时保护、勘察、处理现场,防止事态扩散和对其他学生的不良刺激,并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对事件调查取证;
(四)对自杀未遂的学生,经相关部门或专家评估,如住院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健康,学院必须立即通知家长将该生送至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治疗;如回家休养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在其病情稳定后由家长将其带回家休养治疗;
(五)应该防止不恰当报道引发负面影响。
四、对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学生的干预措施
(一)对有伤害他人意念的学生,由学院和保卫处首先给予控制,并通知保卫处等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安全。对已实施伤害他人行为的学生,主要由保卫处处理;
(二)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校医务室组织专家或对口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应对该生精神状态进行心理评估或会诊并提供书面意见。学校根据评估意见进行后继处理。
五、对危机知情人员的干预
危机过后,需要对知情人员进行干预、可以使用支持性干预及团体辅导策略,通过班级辅导等办法,协助经历危机的大学生及相关人员,如同学、家长、班主任以及辅导员正确处理危机遗留的心理问题,尽快恢复心理平衡,尽量减少由于危机造成的负面影响。
六、注意事项
(一)学校在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工作时,必须坚持保密原则,维护学生权益,不得随意透露学生的相关信息,并尽可能在自然的环境中实施干预,避免人为地制造特殊的环境给被干预的学生造成过重的心理负担,激发或加重其心理问题;
(二)对社会功能严重受损和自知力不完全的学生,学院不得在学生宿舍里实行监护,避免监护不当造成危害,以确保该生及其他人员的安全;
(三)学校与家长联系过程中,应注意方式方法,做好记载,妥善保存;
(四)如果发生的心理危机或自杀涉及其他单位,应与其他单位相互协作、支持,实行联动;
(五)干预措施中涉及到学生需要休养接受治疗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8797威尼斯老品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办理。